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对不属于工伤的情形作出修订。现对于哪些情况不属于工伤,归纳和整理如下:
1.适用“不属于工伤”的前提条件
在判断是否不属于工伤的情形时,首先要求判断是否已经满足了构成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如果劳动者的情况本身并不满足工伤构成,或不满足视同工伤,就不必再看是否符合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2.故意犯罪的
2003年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这一情形的表述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010年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仅表述为“故意犯罪的”,修改后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将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但符合工伤构成的情形纳入到工伤的范围中。
典型案例:下班途中无证驾驶致伤被认定为不属于工伤
故意犯罪,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
一是指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因为故意犯罪导致自己构成工伤的情形。如果劳动者是过失犯罪,导致其构成工伤的,就不属于“故意犯罪”的情形。
典型案例:劳动者工作中过失犯罪导致自己受伤是否属于工伤?用人单位是否应当赔偿工伤保险待遇?
二是指发生工伤的劳动者被故意犯罪致伤亡的,仍应认定为工伤。
典型案例:同事间因工作发生争执致死是否被认定为工伤?
3.醉酒或者吸毒的
醉酒不等同与饮酒,上海的审判实践也确实区分饮酒和醉酒。关于醉酒与饮酒的界定,《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明确。从现有可以查询到的案件看,审判实践也没有明确醉酒与饮酒的界限。
张滔律师认为,在醉酒的问题上可以参考《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T 19522-2010)的规定: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且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
但是,与交通事故或危险驾驶罪不同,工伤认定中血液中酒精含量往往是当时没有手段获悉的。这在客观上会导致用人单位举证困难的情形。
4.自残或者自杀的
劳动者自残、自杀本身就不符合工伤构成的要件,此处的列举主要是为了提醒执法者自残、自杀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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