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属于工伤?哪些情况不应认定为工伤?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对不属于工伤的情形作出修订。现对于哪些情况不属于工伤,归纳和整理如下:

1.适用“不属于工伤”的前提条件

在判断是否不属于工伤的情形时,首先要求判断是否已经满足了构成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如果劳动者的情况本身并不满足工伤构成,或不满足视同工伤,就不必再看是否符合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2.故意犯罪的

2003年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这一情形的表述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010年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仅表述为“故意犯罪的”,修改后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将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但符合工伤构成的情形纳入到工伤的范围中。

典型案例:下班途中无证驾驶致伤被认定为不属于工伤

故意犯罪,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

一是指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因为故意犯罪导致自己构成工伤的情形。如果劳动者是过失犯罪,导致其构成工伤的,就不属于“故意犯罪”的情形。

典型案例:劳动者工作中过失犯罪导致自己受伤是否属于工伤?用人单位是否应当赔偿工伤保险待遇?

二是指发生工伤的劳动者被故意犯罪致伤亡的,仍应认定为工伤。

典型案例:同事间因工作发生争执致死是否被认定为工伤

3.醉酒或者吸毒的

醉酒不等同与饮酒,上海的审判实践也确实区分饮酒和醉酒。关于醉酒与饮酒的界定,《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明确。从现有可以查询到的案件看,审判实践也没有明确醉酒与饮酒的界限。

张滔律师认为,在醉酒的问题上可以参考《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T 19522-2010)的规定: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且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

但是,与交通事故或危险驾驶罪不同,工伤认定中血液中酒精含量往往是当时没有手段获悉的。这在客观上会导致用人单位举证困难的情形。

4.自残或者自杀的

劳动者自残、自杀本身就不符合工伤构成的要件,此处的列举主要是为了提醒执法者自残、自杀不应认定为工伤。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

最后编辑于:2014/4/28作者:张滔律师

劳动法律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精通劳动法争议的仲裁和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特聘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