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视同工伤?视同工伤与工伤有什么不同?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但没有对于视同工伤认定的范围作出修订。现对于哪些情况视同工伤,归纳和整理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单位要求的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加点的时间。

工作岗位,是指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和本单位领导指派从事的工作的岗位。

突发疾病,是指上班期间突然发生任何种类的疾病,强调突然发作、情况紧急、一般多为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赛等突发疾病。这些疾病的特征是个人不能预料、不可控制、难以预防的。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该从医疗机构初次抢救时间开始计算,并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诊断书为证据。

要求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这对时间和地点进行了限制;是否经过清酒,即发病、抢救是否从工作岗位到抢救的医疗机构之间“两点一线”,若突发疾病后回家休息或办理其他事务后死亡,则不能够认定为工伤;死亡时间若在48小时之外,则不应视同工伤;抢救是否起到改变死亡结果的效果,若抢救无法改变死亡的结果,即使家属中途放弃抢救治疗,也应视同工伤。

实践中,常常会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发生争议,也会对突发疾病发生在哪里的争议。

张滔律师曾经咨询过一个案件,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脸色发白,体感不适。遂请假要求回家休息,劳动者回家后不适加剧,家人送医院即告不治身亡。那么在工作岗位上的脸色发白,身体不适是否就是发病,这是法律所没有能够界定的。我认为只要能够说明工作岗位上发生的症状属于致死疾病的症状之一,我们就可以认为在工作岗位上发病。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是指为了减少或者避免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遭受损失,而挺身而出的情形。这里没有时间、地点、原因等条件的限制,主要是基于国家理性,其行为应该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提倡和保护。

这里的抢险救灾,只要劳动者是从事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维护公共利益乃至公益性活动中受到的伤害,都应当认定为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国际劳工组织《1964年工伤事故津贴建议书》(121号)第三条也对此进行了规定。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主要是指在军事训练、施工、上下班途中遭到意外致残;或者是在执行任务、维护社会治安、维护公共利益、患职业病、医疗事故等原因导致的情形。旧伤复发的确认,应该由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医疗诊断,并由具有认定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

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均可以依法享受。

4.视同工伤的工伤待遇与普通工伤待遇有什么不同。

视同工伤本质上不是工伤,本身并不满足工伤认定的构成要件。将视同工伤的情形拟制为工伤的情形,体现出对于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特殊保护。

从工伤保险待遇上看,视同工伤和工伤在法律上并无不同之处,视同工伤的情形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1、2种情况的,应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第3项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享受条例规定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

1、医疗康复待遇,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以及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

伤残待遇,根据伤残登记,从一级到十级,由高到低分别给于个人27个月至7个月的伤残补助金;

一级到六级的,从高到底分别给予本人工资90%-60%作为伤残津贴;需要护理的可以享受标准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50%-30%的生活护理费。

2、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为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为没人每月3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其伤残补助金依据在不对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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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14/10/29作者:张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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