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用人单位只对是不是工伤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双方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劳动者应当申请劳动仲裁,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仲裁或判决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在实际办理过程中,政府办事人员会说,“你说是工伤,你要提供证据,你要提供证人……”。这是错误的。
提供举证和提供证人不是劳动者的义务,相反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不是工伤的证据,那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