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保人员需进行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的,可选择单位缴费地、工作地或居住地所在的一个区、县进行定点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限于一级、二级医疗机构。凭医院开具的《入院通知书》或《上海市小城镇医保门诊大病登记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社保卡或医保卡到定点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或定点的区县下属街道医保服务点办理住院或门诊大病登记手续。完成登记后,参保人员可在登记的定点医院凭社保卡或医保卡结算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
住院或门诊大病的登记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6个月需要继续治疗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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