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医疗期期限的因素主要是劳动者的工龄。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医疗期标准都未做具体规定,因此全国各地执行的标准不一,而上海市也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标准。在上海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医疗期计算应当按照上海市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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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期的计算
在本单位工作的第一年,医疗期是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本单位工作年限 | 医疗期限 |
第1年 | 3个月 |
第2年 | 4个月 |
…… | …… |
第21年 | 23个月 |
第22年 | 24个月 |
第23年 | 24个月 |
上海医疗期标准 |
特别提示:此处所指的“工作年限”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而非累计工龄,也就是说在其他单位的工龄是不计算在内的。
2.医疗期的延长
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但约定的延长后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3.医疗期的扣减
根据本文计算的医疗期是劳动者可以在本单位可以享受的医疗期的总和,劳动者没享受一定期间的医疗期,就要从累计医疗期中予以扣减。当然,如果工作年限增加,医疗期也相应增加。
举例:劳动者甲在本单位工作5年11个月,可以享受7个月医疗期。由于患病,甲向单位请病假3个月,那么应当从累计医疗期中扣减3个月,同时由于工作年限增加了1年,那么累计医疗期应当增加1个月,甲剩余的医疗期为5个月(即:7个月-3个月+1个月)。
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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