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定程序

—、劳动仲裁时效

(一)普通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延长了申请仲裁时效期至1年,原来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是60天,即当事人须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在实践中,一般由劳动者提起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案件多,而由企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案件相对较少,而劳动者又往往会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超过60天的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考虑对劳动争议仲裁权利的合理保护期限,将申请仲裁的时效调整为“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即延长到了1年„这从某种意义上说,在法律赋予劳资双方同样的权利面前,劳动者争取到了更多的回旋时间,无疑也对用人单位的要求更加严格了。

(二)中断时效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上述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三)特别情况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没有离开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无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多久都可以要回来。这对欠薪者是种制约。

二.劳动仲裁的受理期限和开庭准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三.裁决期限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另外,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比原来的“在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的规定显然缩短了仲裁期限。

四.举证责任倒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可见,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规定将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考虑劳动者在提供人单位管理的证据材料能力方面相对欠缺,处于弱势地位。但这样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来说,规范化管理显得格外重要,在前期管理过程中就要十分谨慎,不可大意,要未雨绸缪式地有针对性收集对企业有利的证据。

五.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定位

1.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申请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选择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要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在经过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执行力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一裁终局”的两种特殊规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除该法另有规定外,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两种情形“一裁终局”是对单位而言的,然而对于劳动者不服上述裁决的,仍然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立法旨在提高审理效率,也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避免有些用人单位利用程序规定故意拖延时间。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无疑也是一种新的考验,因此当企业遇到一裁终局的情形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符合法定条件的则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撤销。

六.劳动争议仲裁的撤销

劳动争议仲裁的撤销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权利,劳动者由于已享受法律保障的“一裁终局”事项的权利而不享有该项撤销仲裁申请的权利,但企业的该项撤销申请权利仅仅是针对上述所提到的2种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事项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企业申请撤销裁决有两种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一是被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二是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只涉及到程序性的权利,而不审理劳动争议实体权利,当企业撤销裁定的申请被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时,同时也不享有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就意味着企业只能承担仲裁所裁决的法律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当上述劳动争议事项相关的仲裁裁决在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后,当事人不是向劳动仲裁委员再次申请仲裁,而是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仲裁裁决撤销的规定自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用人单位向中级法院提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案件已有不少,但由于法律对于终局裁决和撤销仲裁后的处理尚未进一步明确规定,类似对提起劳动诉讼请求中既包含“一裁终局”的事项又包含其他事项该如何处理,以及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分别或同时向基层法院提起不服仲裁裁决的诉讼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申请,哪个优先处理等,各地法院存在不同的理解,还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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