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减负中的年自负医疗费如何界定?

年自负医疗费是指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按照本市医保规定个人现金自负的医疗费,即符合基本医保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中,按规定由个人现金自负的医疗费,其中包括诊疗项目分类自负的医疗费用、B等病房分类自负的床位费,以及使用本市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分类自负的药品费用。
年累计自负医疗费,不包括以下各项费用:①按照本市医保其他减负规定减负的医疗费。②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意见》(沪府办发[2001]15号)规定补助的医疗费。③按照市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规定报销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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