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减负所涉及的职工年收入,原则上按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年收入计算。特殊情况按如下办法处理:
1.上一年度不是按月有收入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标准折算成年收入。
2.在本年度中途参保(包括新参保或恢复参保),没有上一年度收入的,可按照当年月平均收入标准,折算成年收入。
3.在本年度中途新纳入城保的退休人员,没有上一年度收入的,可参照当年月平均养老金标准,折算成年收入。
4.当年年收入比上年下降的,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按当年月平均收入标准,折算成年收入。
5.对于在上年度中途在职转退休的,可按其上年第一个月的养老金标准折算年收入。如可提供退休前收入证明(《申请表》由原单位证明并加盖印章)的,年收入可分别按在职、退休累计计算。
上述年收入确定后,原则上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不再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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