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后又撤诉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没有明确阐述。司法实务中有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为不中断说。认为诉讼时效因起诉而中断者,若撤回起诉或因不合法而被驳回,原则上不发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即“诉的撤回,视同未起诉”,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后段(但书)规定:“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即揭此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当事人因证据不足撤诉后在诉讼时效内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民)复[1990]3号)规定:“原告张珠英以暂因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在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其撤诉后,张珠英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又提出新的证据再行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原告撤诉的,其起诉不发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期间仍然从旧。
第二种观点为中断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货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1999]民他字第12号)规定:“天群贸易部于1997年6月经法院准予撤诉后,又于1998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鑫达公司返还代收货款。我院经研究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天群贸易部向法院起诉,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撤诉之日期重新计算。”其中的“起诉”应解释为天群贸易部1994年11月25日的第一次起诉,其诉讼时效的中断期间至1997年6月法院准予撤诉时止;“撤诉之日”应解释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之日。也就是说原告撤诉的,仍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种观点为目前之有力说。认为原告起诉后撤诉的,如果权利人主张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义务人的,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50页),笔者亦支持第二种观点。
第一,当事人提起诉讼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提起诉讼”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三种法定情形之一。《民法通则》对提起诉讼没有作任何限制性规定,也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和诉讼阶段上的要求。因此,对当事人提起诉讼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理解,亦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和限制。
第二,“诉的撤回,视同未起诉”,但不能否定提起诉讼的事实。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又撤诉,不能因之后的撤诉而否定之前的起诉事实。当事人的撤诉行为不能溯及已经形成客观事实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从这一条规定看,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不可视其未起诉。司法实务中,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要承担一半的诉讼费,当事人要付出提起诉讼的成本;法院对该起讼也做为一个案件处理,不能视为未起诉。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与原本没有起诉不是同一个事实,是二个事实。因此,只要当事人以合法形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就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时间点为起诉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从该条内容可以看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从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的那一日起,诉讼时效即中断,当事人对自己所欲主张的权利即拥有了新的诉讼时效期间。而此后无论法院是否已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文书,还是当事人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都不影响已经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司法解释规定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而非“法院依法受理之日中断”, 更符合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立法目的,也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可见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论之后是否发生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都不影响诉讼时效中 断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时也进行了明确阐述:权利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的,由于其请求保护权利的对象为法院,故只要其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或者口头起诉,就应认定其向法院提出了权利主张,诉讼时效中断,而无需等待法院受理。
第四,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诚实信用原则是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债务人理 应依法、依约履行债务。在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或者因客观障碍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形下,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制度,以阻却诉讼 期间的继续计算,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同时,诉讼时效制度也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禁止权利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但实质并非否 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随意否定权利本身,违反依约履行义务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不违背基本法理的基础上,如果存在既可以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也 可以做有利于义务人的理解的情形,应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不能偏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对权利人进行限制,而纵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甚至是恶意逃债的不 诚信行为;更不能滥用诉讼时效制度,使诉讼时效制度成为义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
综上所述,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诉讼时效中断,与我国法律规定精神相一致,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也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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