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以参保人的年龄、在职和退休的不同情况作为划分标准,按照医保年度计入。本市实行的医保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第二年的3月31日。
在职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保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的30%左右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2008医保年度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计入部分,按下列标准分别计入:在职人员(1)34岁以下的,计入标准为140元;(2)35至44岁的,计入标准为280元;(3)45岁以上的,计入标准为420元。退休人员(1)退休至74岁以下的,计入标准为1120元;(2)75岁以上的,计入标准为1260元。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具体标准及其调整,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计入。(一)职工在医保年度起始前已参加医保的,其个人医疗帐户计入一年的资金;在医保年度中途参保的,其个人医疗帐户按实际参保次月起至所在医保年度末的实际月数,计算并计入资金。(二)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以前医保年度欠缴的医保费后,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应当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办法》的有关规定补计资金,补计的资金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历年帐户中。(三)医保年度初计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在医保年度末,需根据本医保年度职工实际缴费情况和职退变更情况进行清算,少计入的予以补足,多计入的予以扣除。补计的资金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历年帐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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