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大病或者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按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职工自负20%。
2008年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0元。
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大病或者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按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职工自负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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