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举证责任的分配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后,涉及加班费的劳动争议
案件占了很大一部分。由于劳动者所能提供的加班证据极其有限,这类证据大都由用
人单位持有,劳动者很难取得。在这种情况下,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其加班天数及加班
费数额的多少,将置劳动者于不利之地。反之,若将加班费列入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
由用人单位举证,当用人单位不提供加班证据或提供不出否认加班事实的证据,则推
定劳动者所称的加班事实成立,这样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会诱使劳动者不顾客观实际
随意主张加班费。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了劳动争议适用“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追索加班费案件也不应例外。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举
证,考虑到劳动者举证的实际困难,对劳动者的举证不能过于苛求,可适当减轻劳动
者盼举证责任,只要劳动者一方提出的基本证据或者说初步证据可以证明有加班的事
实,即可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劳动者提供的加班证据既可以是考勤表、交接班
记录、加班通知;也可以是工资条、证人证言等等,凡是能够证明其加班的证据都可
以提供。同样,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劳动者仍然
要对这一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当劳动者举证证明了加班事实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
管理后,用人单位即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只有这样,
才能避免劳动者滥用举证责任分配从而导致对用人单位极其不公正的后果。
关联法规
第9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
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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