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8日现场咨询四:工作满十年被解除劳动关系,是否享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待遇?

案情:朱某是上海某著名燃气具公司的驾驶员,1995年进入公司。2008年1月1日,根据公司要求朱某与公司的集团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合同载明,由集团公司委派其至上海公司工作。现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但朱某尚未办理离职手续。另外,上海公司从未为朱某办理退工手续,朱某的城镇社会保险一直由上海公司缴纳。

解答: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一直比较复杂,从1994年《劳动法》到《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再到《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后到《上海高院22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要求一直在变化。我们的认为,在上海市,无论劳动者连续工作多久,均不会自然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符合签订条件,用人单位才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是在最终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然有效,合同到期可以自然终止。从结果上讲,这样的操作精神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是一脉相承的。

回到本案中:

1、朱某并未与用人单位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由于朱某没有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因此朱某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由于朱某所在的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要求朱某从2008年起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关系,但是其又没有办理退工和招工手续,因此可以认为这样的劳动合同存在瑕疵,而实质上的劳动关系仍与上海公司建立。当然,这样的认定具有一定难度,对诉讼较高的技术要求,需要整体策划和组织案件。

3、如果朱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双方仍未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朱某有权要求上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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