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

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

2007年7月1日起至今,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待遇合计标准调整为1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

2007年7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一次性支付的待遇标准调整为:致残七级的,7万元;致残八级的,5.2万元;致残九级的,3.5万元;致残十级的,2万元。

2010年4月1日起至今,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为:致残七级调整为9.7万元;致残八级的调整为7.5万元;致残九级的调整为5.3万元;致残十级的调整为3.1万元。

法律依据: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7)47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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