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对参保人员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急诊医疗中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就诊次数异常的情形进行审核管理,主要包括:1、月门诊就诊次数累计15次以上的;2、月门、急诊就诊次数累计20次以上的;3、连续3个月内门诊就诊次数累计30次以上的;4、连续三个月内门、急诊就诊次数累计40次以上的;5、月门诊医疗费用累计5 千元以上的;6、月急诊医疗费用累计5000元以上的;7、月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6000元以上的;8、同一医保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2万元以上的;9、同一医保年度内急诊医疗费用累计2万元以上的;10、同一医保年度内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2.5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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