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了谁都不愿发生的纠纷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或公司能第一手掌握与纷争相紧密联系的证据材料,也不是只要有律师帮助就可以调查出对自己有利的凭据。那么此刻,权益还要不要继续争取?诉讼还应不应继续进行?没有的那部分证据材料怎样才能依法获得?
作为律师,我们为当事人分析法律风险时,一方面是事实中的是非曲直,另一方面就是证据材料是否支撑我们的诉求。当事人的证据材料通常都不完整,如果仅凭此就直接进入诉讼,则胜诉的几率很小。律师要从各个方面考虑获取证据的合法途径,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做最大努力。
如在涉及劳动纠纷案件中,劳动者无法提供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劳动合同》,此时应从劳动关系产生后的诸多方面考虑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凭据,如到社保中心调取社保记录,到银行打出发放工资的银行卡明细,到公积金管理中心调取公积金缴纳记录,等等,这些凭据均可作为劳动者与企业产生劳动关系的证明。
但毕竟有很多证据是当事人自己,也是律师所不能取得的,此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在提起诉讼后向受理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要严格符合法律要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定》的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且调查收集的申请时间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在涉及公司法、不正当竞争等案件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时常是必要的诉讼环节,当我方需要的能证明我方权益损失或证明对方违法行为的证据难以自行合法取得时,申请法院调取是最公正的途径。包括面对税务机关等行政部门、银行等金融部门的取证,在某些案件中,法院的调取起到了举足轻重的决断作用。法院为将案件事实厘清,确认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通常会准许当事人的调取申请。
在我所办理的某些案件中,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均获得了准许,其中也包括一个案件先后两次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是因为该案件复杂程度高,在第一次提出了调查取证的申请后继续研究案情,发现了新的思路及线索,于是再一次向法院提出了申请,两次申请针对的是不同的证据及证据来源,因均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的,法院都准许并进行了调取,之后相应证据材料成为认定该案法律事实与法律责任的关键依据,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最直接、最重要的作用。
可见,律师在处理诉讼案件的过程中,详实分析当事人法律事实,认真落实证据材料的准备以及从中发现证据线索,并善于运用法律规定获取完整周密的证据网络,是一个案件能否成功所不可或缺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