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外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函

人社厅函[2010]629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涉外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苏人社报[2010]16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法取得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台港澳居民与我国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并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属于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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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13/3/17作者:张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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