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0)5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卫生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支付管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8号)的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经过组织专家评审,制定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目录》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稳定性与延续性的基础上,增加了用药品种,删除了临床不使用的品种。二是增加了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治疗用药按照甲类支付的药品。三是扩大了部分大病、重病和慢性病的药品范围,提高了用药水平。四是险种适用范围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扩大到生育保险。

二、《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其中,西药和中成药部分采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包括生药及炮制后的饮片及药材。

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西药与中成药(包括民族药)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甲类药品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二)乙类药品支付比例分为3档:

1. 参照甲类支付: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2. 按10%自负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先自负1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3. 按20%自负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先自负2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四、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及药材所发生费用,参照甲类药品支付。

五、本市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以及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及药材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六、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按照人社部发《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不列入《药品目录》,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支付与管理。

八、未列入《药品目录》的血液滤过置换液,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九、本市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不实行个人自负医疗费。

十、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药品目录》的使用管理,做好《药品目录》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及时更新工作。加强对临床用药合理性的监督检查。临床医师开具西药处方应当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应当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执行《关于本市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1]92号),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

十一、《药品目录》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2010年12月20日起执行,原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沪医保〔2005〕162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凡例.pdf

 

西药部分.pdf

中成药部分.pdf

中药饮片部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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