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某厂的工人,最后一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为今年4月30日。合同到期后,王某又在厂里工作了一个月,厂方才通知王某离职。王某离职后,厂方一直没和他办理解约手续。最近,王某来厂里要经济补偿,并要求补缴离厂没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这段时间的社会保险费。厂方对支付王某来厂到离厂前这段时间的经济补偿金没有异议,可对补缴王某离厂后没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这段时间的社会保险费予以拒绝,王某若申请仲裁能否得到支持?
法律人士介绍,《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厂方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应及时办理而没办理,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前提是职工为单位提供了劳动,单位和劳工存在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王某离厂,再没为厂子提供劳动,王某要求补缴离厂后没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这段时间的社会保险费,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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