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潘是外来人员,在本市缴了2年医保费,现已离职,目前无任何医疗保障。她丈夫是本市城镇“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听说像她这种情况可以缴纳本市居民医保,询问如何参保及享受哪些待遇?
答: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保”)政策规定,本市城镇“单位集体户口”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小潘如需参保,可在登记缴费期内(2012年的登记缴费期为2011年10月31日至12月20日)携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本市集体户口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到本市就近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领取登记表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根据居保政策规定,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参加居保,2012年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620元/人。
登记缴费后,在2012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居保待遇。门急诊就医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个人自负35%,在二级医疗机构个人自负45%,在三级医疗机构个人自负50%;若需住院的,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均需支付起付线,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自负2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自负3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自负45%。
另外,登记缴费期截止后,若中途参保的,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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