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黄是本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单位为其缴纳了“三险”。近期因病需住院开刀,总费用在8000元左右,想询问如医疗费用均属于医保支付范围,自己需要承担多少费用?
答:经了解,小黄的单位为其缴纳了7%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保”),根据政策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自参加城保的次月起,可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累计超过起付标准1500元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5%;超过最高支付限额28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个人自负。以小黄此次住院为例,若住院总费用为8000元,其个人自负部分应为1500+(8000-1500)×15%=2475元。
另外,小黄住院应至本市医保定点医院持医保卡办理入院手续,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院划卡记账,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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