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雇的保姆是否要参加医疗保险?

[案例描述]
小翠是河北某农村的村民,2000年与村中的几个姐妹结伴进城打工,在一家家政公司下挂名,在城里人的家里当了保姆。家政公司主要介绍雇主和外地来京的姑娘见面,如果雇主满意,小翠便被雇用,家政公司的责任就算尽到了。小翠于2002年被一位大学教授的家庭雇用,教授很关心李小翠,虽然工作很忙,有时也会与小翠聊天。
一天在打扫客厅卫生的时候,教授与小翠聊起了社会保险的事情。“啥是社会保险?”小翠并没有听说过这个词。教授告诉小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类型,养老保险就是在工作的时候每月交纳保险费,将来老了、到了退休年龄了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了;而医疗保险也是每月缴纳医疗保险费,在看病时就有医疗保险机构来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了。小翠听后内心很疑惑,因为在她的心目中,退休领钱、看病报销都是城里人才能享受的待遇,一个农村人,是不可能享受这些待遇的。教授对小翠的疑惑进行了解释,当然教授并不认为自己应当为小翠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案例分析]
小翠的疑惑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还是没有办法彻底解决的,因为法律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对家政服务员的社会保险做出明确的规定。当然,如果小翠愿意坚持每个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费,也可以享受和城里人一样的待遇。
是否要为家庭雇用的保姆办理社会医疗保险?这个问题已经开始被很多人关注。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办家庭保姆办理社会医疗保险还未列入强制的范围,所以还并不是一项强制性的要求。目前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范围一般还限于企业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为什么对于从事家政服务的劳动者没有将其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的范围呢?主要的原因是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尚未明确家庭雇用的保姆与家政中介公司或者是与家庭雇主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到目前为止,关于家庭雇用保姆发生的所有争议都是按照民事劳务合同关系处理的,所以,家庭保姆的社会保障措施也就无从明确和实施了。虽然,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已将“家政服务”确定为一项职业,但在劳动部1994年9月《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和1995年8月《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中都明确规定“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等都不适用劳动法”。也就是说,劳动法界定的“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并不适用于保姆与家政公司,同样,关于强制参加社会保险的条款也不适用于家政公司与保姆之间。如此看来,对家政服务员而言,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还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
家庭长期雇用的保姆和家庭聘请的小时工,都是无法依照“劳动关系存在”而认定其与家政公司之间存在办理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两大人群虽然对医疗保险有较大的需求,但是现行法律还是无法将之纳入强制社会保险征缴范围之内。当然,这些人可以作为个体劳动者的一部分,自愿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社会保险的账户和档案,但是因为家政服务员的报酬本来就比较少,所以基本上不会有人自愿办理医疗保险。
那么,家庭雇用的保姆生病需要治疗而发生的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呢?从现实的情况看,一般家庭聘用的保姆是长期居住在雇主家里的,则一般雇主会承担医疗费用,但是临时雇用的小时工,则雇主一般不会承担医疗费用。家政服务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注意,建议家政工的社会强制保险的呼声正在不断发出。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社会保障机制的健全,家政工即保姆的社会医疗保险问题也将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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