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我朋友8月1日到一公司入职,签合同为三年,其中试用期为8月1日到10月31日,可到试用期完了后司又提出要延长试用期到11月30日,后现在又说延迟到12月31日。请问这种情况该公司合法吗?我朋友想提出离职,可向该公司索赔不?谢谢!
律师解答:你朋友公司在10月31日试用期结束后又延长试用期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实际上等于与劳动者约定了两次以上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你朋友提出离职,可向公司主张违法约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标准为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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