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张斌考虑再三,最后还是决定与老板开诚布公地谈一次。
张斌是不久前才担任这家私营酒店人力资源部总管的。他在接手工作时发现,该酒店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内酒店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到试用期满后再一并补缴。”虽然张斌清楚,这一规定是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但他也了解到,这一规定是老板自己提出并特意让增加进去的。他担心的是,自己刚来就提出对过去的劳动合同规定修改意见,增加酒店人工成本开支,老板是否会因此对自己有成见呢?
“老板,咱们酒店的这一规定是违反法规的。”张斌将与老板的谈话选择在了下班后的老板办公室里。
“为什么?试用期是企业和员工都在进行双向选择的阶段,我为什么要替他缴纳社保费呢?他如果是一个好员工,就该理解企业。如果他连这都不能理解,是否继续录用这位员工真要好好考虑考虑。企业要维护员工的利益,员工也应为企业着想。没有企业的利益哪有员工的利益?”老板理由充足,并没觉得规定有何不妥。
张斌将带来的 《劳动合同法》递给了老板后说: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双方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既然企业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毫无疑问的。我之所以提出这一问题,更多的还是从为酒店减少风险考虑。”
“哦,讲讲怎么给试用期员工缴纳了社保费,就减少了酒店的风险?”老板感兴趣地问道。
看到老板态度的转变,张斌一直提着的心放了下来。他将自己从网上查找到的相关案例讲了出来。某公司就是因为未给试用期内的员工上社保,结果员工上班途中发生与机动车相撞事故,公司仅为员工治伤就花了五六万元。他接着说: “相对于试用期员工发生工伤或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来说,两个月的社保费其实是很少的钱。更何况对大部分试用员工来说,企业最后都是要‘转正’的,都是要补缴社保费的。所以我觉得,我们不能做这种得不偿失的事。”
“好!既合法又有利的事你就大胆去做。就照你说的,马上将酒店的劳动合同重新修改。今晚我请你吃饭,对你进行奖赏!”老板高兴地说。
分 析:
根据 《劳动法》和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试用期应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双方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既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无论是对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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