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本市户籍人员,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了3年,目前单位为我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我去年怀孕,预产期就在下个月了,我听说原本生育生活津贴是按照缴费基数来享受,但最近待遇标准调整了,请问有这回事吗?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本市对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渠道、生活津贴计发基数等作相应调整。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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