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重号无法办保险员工有责

公司为员工任小姐办理综合保险时,因为有两张同号身份证而无法办理。不巧的是,在案外人方小姐的身份证号码更改的前几天,任小姐偏偏发生了车祸。因公司不愿支付,双方发生了纠纷。近日,松江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某科技公司与任小姐责任各半。
竟出现同号身份证
2008年6月,来自外省市的任小姐来到上海某科技公司工作,次月公司来到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部门准备为她办理综合保险。不料,奇怪的一幕发生了,当工作人员输入任小姐XXX02419790901XXXX的身份证号时,竟然显示有两张同号的身份证号,只是姓名不同而已。
身份证同号,任小姐的信息无法录入,公司于是没有为她缴纳综合保险。并于4个月后,告知任小姐,她的身份证号码与一名姓方的小姐的身份证号码相同。该身份证号已由方小姐所在单位缴纳了综合保险。
为啥会有两张同号身份证?任小姐恍然大悟,印象中自己确实有这么个老乡,但她不信竟然那么巧合。一番辗转后,她找到了方小姐,原来,两人是同村人,出生年月一样只是方小姐小了6天。
10年前,她们先后在当地办理身份证,方小姐的出生证由于字迹较草,办证人员把7日看成“1”日。
遇车祸公司拒付款
2008年年底的一天,任小姐骑车上班途中被一辆摩托车刮倒骨折受伤,肇事司机逃逸。任小姐住院治疗3个多月共花费医疗费2.1万余元,按照规定,其中5400余元应当由公司支付。
然而,公司却认为,自己本来准备为其进行综合保险登记,但因两张身份证号码相同而无法缴纳。事后公司也通知了任小姐处理同号身份证,但迟迟没有办理,因此赔偿责任与公司无关,任小姐应负全责。
但是,任小姐却不认同这种说法,她认为公司在4个多月后才被告知这样的结果,导致时间拖延无法享受综合保险,应当由公司承担全部补偿。
今年3月任小姐申请仲裁,经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支付任小姐医疗费5400余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各担责50%
法院认为,由于公司没有替任小姐缴纳外来从业人员保险,致使任小姐无法享受其应有的住院医疗待遇,这部分损失理应由公司承担。但根据事实,未能缴纳系案外人与任小姐同一身份证号码所致,双方对综合保险未能缴纳这一结果的产生均无过错,由于任小姐确实产生了实际经济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确定由公司酌情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在任小姐发生事故后的1个月后,方小姐也回到了当地派出所开具了公民身份证号码出错更正证明。
次月,外地劳动力管理所将方小姐原身份证号码名下的综合保险,划入新的身份证号码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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