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能否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应当为外国人购买社会保险。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以此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滔律师提示:上海市并不强制外国人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上述转载文章并不适用于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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