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应当为外国人购买社会保险。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以此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滔律师提示:上海市并不强制外国人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上述转载文章并不适用于上海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