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兰某于2006年9月1日与贸易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6年9月6日至2007年9月5日止,担任销售事业部行业总监一职。
2007年4月28日下午,公司总经理谢某以短信形式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贸易公司认可手机短信中显示的号码是公司总经理谢某的号码,
但不认可“交接工作”指的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交接工作。
2007年5月16日,贸易公司以兰某连续多日旷工为由,做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书。兰某不服,仲裁后又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向其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贸易公司总经理的短信内容可以看出,公司总经理在短信中表示贸易公司没安排兰某的工作,并要求其到公司办理交接手续,上述信息造成兰某理解为公司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后果应由公司承担责任,故应认定2007年4月28日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
贸易公司于2007年5月16日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书缺乏依据,因此,判令公司支付兰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500元。
【关键证据】
公司总经理发给兰某的短信。
【举证指导】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达,短信也加人了证据的行列。本案中,法官就是凭借短信的来源及内容来判定公司于2007年4月8日提出与兰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日常生活中一些意义重大的短信应当保存下来,勿要随意删除,它们没准就会派上大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