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年终分红朱某能得到吗?

争议焦点
    朱某于2005年4月进入了一家检测公司,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至2007年3月31日。2007年2月,朱某在刷工资卡时发现其2006年的年终奖金公司未打进卡中,他向周围的同事打听,得知旁人都有这笔奖金,于是,朱某询问公司,但得到的答复并不满意,认为这不是合理的解释,不日,朱某将公司告上了仲裁庭。 

庭审答辩
    在仲裁审理中,朱某称,2005年其招聘进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岗位是检测评审员。根据公司的《员工守则》规定,员工年终奖是以1月份的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总和的两倍计算,所以,公司应当补发年终奖6400元。年终奖就是年终分红,只是说法不同。 

    公司辩称,根据公司的《员工守则》规定,公司并没有年终奖的发放规定,只有年终分红和年终双薪。朱某的年终双薪已支付,年终分红须根据年终考核评审后决定发放与否。经评审,朱某的考核评定分数低于平均分,因此,朱某的年终分红为零,朱某所说的年终奖实际就是年终分红。随后,公司向仲裁委提供了《员工守则》,在第三章第二条中规定:“公司根据当年业务情况及员工绩效考评结果决定年终分红的发放,年终发放并非必然,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发放及发放金额”。 

    另公司向仲裁委提供朱某的2006年年终考核评审结果。总分为10分,朱某是4分,总绩效评估“有待进步”。 

劳动仲裁
    仲裁委在庭审的基础上查明事实后认为,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有关年终奖的发放,应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执行。况且公司的《员工守则》中已有明确规定,就应按照规定执行。朱某与公司之间未另行约定有关年终分红发放的,就应按照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执行。 

    再说,朱某对公司的《员工守则》的条款没有异议,那么就应按照规章制度的约定。朱某所称年终奖既是公司所说的年终分红,对此,朱某认可。既然年终分红是在年终考评的基础上决定的,且公司又提供了年终考核的评定结果,因此,朱某得不到年终分红,这是公司在按程序操作的前提下作出的决定。 

    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朱某提出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朱某的请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合情合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相关的权利义务,有约定的从约定,没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年终分红的发放,是企业的自主行为,因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发放。并决定发放多少,并不是必然发放。这里有可能是员工的理解有误,或对《员工守则》的条款没有仔细看过,只知大概,不知具体,如果双方对年终分红另有约定的,那则是另一回事了。 

    如果,员工对自己的福利待遇产生疑问时,应先将问题搞清楚,然后再决定如何解决,避免由此而产生矛盾。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