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获报酬权和休息权均应得到依法保护

[案情]
2008年4月杨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举报,反映某服装加工厂存在超时加班的行为。监察员立即赶往单位实施监察。
监察员在现场调取了员工的考勤资料,从该单位3月份考勤卡来看,员工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时间都超过了8小时。该单位负责人唐某向监察员介绍了员工的工作情况,承认考勤卡显示的情况与实际基本相符。监察员有针对性地调取了部分考勤卡,并依法开具 了劳动保障监察通知书及调查询问书,要求该单位次日按规定报送用工资料,接受用工检查。
[跟踪]
唐某如约来监察机构报送相关用工资料。在确认该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后,通过审核考勤资料,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的有关规定,监察员查实单位存在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当监察员告知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时,唐某显得情绪异常激动,反复强调加班工资已足额发放,认为单位已按规定支付了员工的加班费,等于已向员工“购买”了加班时间,无须承担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
对此,监察员耐心地向其进行了宣传教育,告知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与控制加班时间都是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互相不能相抵。最后监察部门对该单位超时加班的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单位表示接受。
此案反映了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一个典型误区。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只要支付了加班工资,无论加班多少时间都不违法,从而造成肆意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究其原因主要是对劳动法律法规一知半解,不清楚单位必须在“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两个方面均应遵守相关规定,而“干活付钱两不欠”的思想根深蒂固,保护劳动者休息权利的意识则相对淡泊。
[点评]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对加班工资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是实现劳动者的获报酬权;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休息时间,是实现劳动者的休息权,两项权利均是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均应依法得到保护。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明确: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两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均应得到合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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