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底,李某因个人原因从单位辞职。办理离职手续时,对李某2009年度应休未休的年假是否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公司与李某各持己见。李某认为: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自己因为工作而没有休假,公司理应支付年休假工资。公司认为,职工休年休假应当提前书面申请,公司进行安排,李某没有提出休假申请,应视为其放弃休假,公司不应当向李某支付休假工资。李某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咨询。
评析:本案的焦点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是否仍须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首先,根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此条款并未区分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无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谁,只要出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折算并支付当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其次,法律并未规定职工享受年休假必须先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相反却为用人单位设定了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义务。李某未主动申请休年假并不等于他放弃了休年休假的权利。因此,公司应当按照李某应休年休假天数向李某支付相应的年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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