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延时加班不加薪 这些权利容易被忽视

五一劳动节即将来临,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法规内容繁多,那么,哪些基本权益是易受侵犯又常常被劳动者忽视的呢?

录用标准不一致

——侵犯平等就业权

【案情】

林园本科毕业,去某公司报名时遇到大专毕业的高中男同学贺刚。林园在公司笔试中名列第一,贺刚比她少12分列第九名。林园在贺刚上班一个月后才知道自己未被录用,经打听才知道,公司认为女生将来结婚生育麻烦较多,录用的都是男生。于是,林园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责令该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仲裁委员会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录用林园,并与其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提醒】

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各项权利的基础。性别、健康、身高、身份、地域等歧视,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因此,对于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竞业限制不补偿

——侵犯职业选择权

【案情】

朱湘进入天源公司任销售经理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和竞业限制合同。约定朱湘离职后1年内,不得到与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或从事与天源公司同类产品的销售工作。如违约,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万元。2009年10月,朱湘辞职,公司也同意。今年初,天源公司发现朱湘在同类型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天源公司认为她利用原掌握的客户渠道销售同类产品,致使天源公司蒙受损失,即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朱湘支付违约金5万元,未获支持。向法院起诉,法院也未支持。

【提醒】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竞业限制可以维护用人单位利益,但权利义务应当对等,企业维护自己利益的同时,必须支付给员工合理、适当的补偿。如不及时支付补偿费,就无权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约定。

延时加班不加薪

——侵犯劳动报酬权

【案情】

2005年3月,吴蕾到华光热处理厂打工。口头约定工作岗位为电墩车间操作工,实行计件工资,未确定劳动定额。吴蕾被录用后要严格遵守每周6天、每天10小时的作息时间制度。2009年因金融危机影响,热处理厂单方通知吴蕾解除劳动合同并结清当月工资。吴蕾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吴蕾自2005年3月至解除劳动合同时止,周六加班计397小时,平时延时加班计912小时,法定假日加班40小时,华光热处理厂应支付加班工资差额4214.68元。

【提醒】

付出劳动,依照合同及法律、法规取得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劳动权利,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依法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加班加点不补休

——侵犯休息休假权

【案情】

霍洋是霓裳服装公司的农民工,由于订单很多,公司规定:每天至少工作10小时,每周正常上班七天,法定假日当天放假半天。即使按照这样的工作时间,工人也无法完成定额。霍洋和工友们经常工作12小时才能完成当日工作。霍洋与老板交涉,要求让员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但老板称,实行计件工资,自愿加班没补休。工人们举报后,在监察部门督促下,公司降低了定额数,并实行加班补休制度。

【提醒】

休息休假既是实现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保障,又是劳动保护的一个方面。休息时间包括工作间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休息日,因此企业安排工人加班加点工作,却不安排补休的行为是违法的。

职业保护不健全

——侵犯安全卫生保护权

【案情】

戴生到本镇烽火石粉厂做临时工。石粉厂没有任何保护措施,且为减少成本,连口罩都不配备。今年初,戴生感觉呼吸困难,经诊断,因接触有害粉尘患上了矽肺病。有好心的工友告诉他,矽肺病是职业病,能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工伤待遇。在法律工作者帮助下,他所患疾病被认定为工伤,终于获得治疗,也大大减轻了他的经济压力。

【提醒】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四条规定,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工伤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享受高薪不缴保

——侵犯保险福利权

【案情】

2007年7月,计算机专业博士毕业生袁基受聘某软件开发公司,任技术部主管。劳动合同中载明:袁基月工资1万元,无其他奖金福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公司概不负责。今年3月,因开发方向等问题,袁基与公司高层发生分歧,被炒了“鱿鱼”。袁基要求公司为其补交社会保险,但公司认为,协议事先讲好不缴社保,无权反悔。双方为此成讼。法院最后判决:公司应当为袁基补交社会保险。

【提醒】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企业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为劳动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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