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某大型企业某车间职工,2011年3月当月工资为0.06元。王某认为该月工资低于当地工资标准,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诉至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请求查处。
王某所领到的0.06元工资,乍一听骇人听闻,但通过调查,监察部门了解到,王某所在的车间由于3月份工作任务不饱满,该车间职工当月都只工作了9天,其余时间放假。根据9天的工作时间,该企业给王某计算当月应发工资为670元,应发工资数额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由于王某所住房屋属于单位统一住宅,故从中又扣除了该季度个人水电费、住房物业管理费,最终发放给王某为0.06元。
调查之后,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给王某讲清了国家政策,也对用人单位提出了相关建议:
第一,在王某当月工作了9天的情况下,企业发放工资670元,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做法并无不当。后面又扣除的个人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并不属于单位无故克扣,而是属于王某个人生活实际消费。王某认为单位扣除以上费用致使其当月工资超低侵犯其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第二,用人单位将员工个人生活实际消费部分纳入职工工资统一扣除,其做法是不科学的,导致了王某的误会,也给该单位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监察部门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将该部分扣除费用划出单位工资总额计算,由个人自行缴纳。
(作者单位:甘肃省天水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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