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为20.83天,而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这两个数字不一样,特别是月计薪天数,引起了不少人的疑问,有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也提出质疑,这里面有矛盾吗?其实不矛盾。
请大家注意《通知》中提到的《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与双休日不一样,法定节假日是带薪休假日,这就是实际工作天数与计薪天数不同的原因,两者的差异即11天的带薪法定节假日。其实,带薪休假不只是法定节假日,职工年休假也是带薪的,如果扣除年休假,实际工作天数还要少。
工作天数的作用是确定是否存在加班,比如在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时制中,如果全年制度工作天数超过250天,超过部分就应该计为加班。
月计薪天数主要为计算日工资,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费等的依据。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工资收入÷21.75
顺便提一句,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存在错误,与《劳动法》不符,现在纠正了。
有人提出疑问,如果法定节假日带薪,那么法定节假日加班是否只要支付200%的工资就可以了呢?因为正常的月工资中已经为节假日支付了一倍的工资,加起来不就是300%的工资吗?
这样理解是不对的,关键是没有理解《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工资是在正常工资之上的工资。所谓加班,就是在正常工作以外增加劳动,相应的,“加班工资”就应该是正常工资以外增加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应该休息,如果加班,就是提供了额外的劳动,当然应该拿到额外的工资,所以300%不能包括原来的工资收入。
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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