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不讨论加班工资的情况下,只考虑"用人单位安排补休",周末加班一天是否应以平时的两天时间给与调休才算合理?对劳动者来说,周末休息有着比往常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因此,是否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或者是两倍的平常休息日代替?
律师答:《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给广州市劳动局的复函》中规定:“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因此,补休应当等于工作时间而非补休两倍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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