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被拖欠解除合同 享受经济补偿

职工杨某以单位拖欠其工资及社保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却以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近日,杨某依靠法律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杨某于1998年10月到济南某印务公司从事技术改造工作,双方签订了10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自1998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10月1日止。自2007年10月开始,杨某在家待岗。2008年9月23日,杨某以印务公司拖欠其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印务公司同意后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送达杨某本人。2004年1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印务公司共欠发其工资及生活费12883.18元。并且,杨某以单位的名义自己缴纳了2004年4月至2005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11529.36元,其中应由杨某个人承担的部分,印务公司虽在杨某工资中扣除,但因企业经营困难未为杨某按月缴纳。2008年11月24日,杨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印务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394元;返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支付拖欠的工资。仲裁委作出裁决后,杨某不服,向历城区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杨某在印务公司工作期间,印务公司因企业经营困难,整体拖欠职工的部分工资及欠缴社会保险费,在杨某离开印务公司时,印务公司未对何时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作出承诺,因此杨某现起诉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生活费,要求返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未超过仲裁申请期限的规定,印务公司应按认可的拖欠工资及生活费数额12883.18元支付给杨某,并将杨某已垫付的社会保险费11529.36元返还给杨某。杨某因印务公司拖欠其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此种情形下,印务公司应按杨某的工作年限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因杨某与印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在家待岗,因此印务公司应按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760元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据此,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法院判决:印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杨某拖欠的工资及生活费共计12883.18元;支付杨某垫付的社会保险费11529.36元;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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