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是一家服装加工公司的缝纫女工,最近公司突然承接了外商来料加工的几批单子,交货日期很紧张,只有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公司负责人召开全体会议通知所有员工:为了完成订单,每人每天至少加班2小时,星期六、星期天不休息。为了落实该通知,公司还召开了中层干部会议,再次强调:全体职工必须按要求加班。如果按照公司要求加班的,除了按照计件标准核算工资外,每天再加50元工资,算是加班费;如果不按照要求加班的,每天要扣除50元。
小张的父亲在她很小的时候就过世了。小张在外打工两年多,经济条件稍好一些,就租了一间平房,接妈妈过来一起住。一听到公司要求强制性加班,小张就犯愁了,这两天妈妈发烧,一直在输液,自己必须早点回去照顾她。小张就向车间主管提出来能不能给自己通融一下,主管说这事他决定不了。小张思来想去,决定还是早点回家,即使少挣点钱也不能不照顾妈妈。
小张每天只加班一个小时就回家了,还有几天因为要陪妈妈去医院检查,下班后就走了。到第二个月发工资时,小张领到的工资只有800多元。她觉得有问题,自己从来不缺勤,只不过每天少加班一个小时,按照正常上班计算工资,自己也能拿到1300元左右呢。她去找经理,经理说:“你有6天没按公司的要求加班,其他时间只加班1个小时。公司规定不按照要求加班的,每天要扣除50元,现在公司扣500元,还是考虑到你是单位的老员工了,要不你这个月连600元也拿不到。”公司怎么能这么做呢?正常上班还能拿到1000多元,现在有多半个月每天加班一个小时,自己反倒只能拿到800元,这根本没道理。一天晚上小张在中央电视台的12频道看到了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的佟丽华主任在介绍农民工维权,就打来电话咨询。
当天值班的赵强律师听完小张的情况后,告诉她公司的做法肯定是错误的,让小张先来中心办理援助手续。考虑到案件并不复杂,办理完手续后,赵强律师就直接给服装加工公司人事部负责人打电话,希望能协商解决,并表示如果协商不成功只好申请仲裁。人事部负责人提出需要向领导请示,而公司经理根本不理律师的话,认为律师是在威胁自己。虽然案件涉及的金额并不多,但是公司的这种态度显然没有把劳动者的权利放在眼里。赵强律师很快整理好材料提起了仲裁,仲裁裁决单位向小张补足工资差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法庭审理时,经过律师和法官的努力,公司表示愿意和解,最终向小张支付了所有的工资和赔偿金,并撤销了原先有关加班的规定。
律师提醒加班须协商扣薪属违法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自身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公司强制性要求职工加班,本身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对不服从公司加班要求的职工以扣除工资作为惩罚更是违法。这样的要求即使是通过全体大会通过的,如果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也是违法的。
(供稿: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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