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底,关于年休假的话题越来越多,有的用人单位因为没有安排职工休假,按照相关规定支付职工三倍的工资;有的单位因为没有制定规范的休假制度,任意制定年休假周期,而与职工发生争议,走上仲裁庭。
任意定年假引发仲裁纠纷
王先生是一名电工,2006年7月18日到某物业公司工作,2006年11月30日双方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后续订至2010年7月20日。该物业公司在王先生入职时就与其口头约定,表示公司按照每名员工的入职时间自动计算员工的年休假计算周期,故王先生应按照每年7月至次年7月为一年计算年休假周期。
此后,王先生依此规定被公司安排于2007年11月休假5天,2008年则没有休假。今年3月,王先生停止工作,提出自己2008年度没有年休假,并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其2008年度的年休假工资。但该公司表示,王先生已经在2007年11月休完其应享受的2007年7月至2008年8月的年休假,即2008年年休假,所以公司无义务再为其安排休假或支付年假工资。王先生随后向宣武区劳动仲裁提出仲裁申请。
年假周期应按自然年度计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产生、工作特点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另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年度安排年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条例》和《办法》规定的年休假安排周期为1个年度,该年度应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单位不能自行规定年休假统筹周期。超过自然年度的,未征得职工同意,应支付300%的年假工资报酬。
据北京市兆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介绍,现实社会中,各企业关于合同期限、合同年限的确定不尽一致,如果按照合同年限安排年休假,很不方便,一般都是按照自然年度来安排带薪年休假时间。本案中,如果按照该公司安排年休假的算法,王先生2007年11月的休假也是2006年到2007年度的,2008年度王先生并没有享受年休假,所以该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企业休假制度应合理规范
宣武区劳动仲裁委仲裁员李远介绍,按照上述规定,该物业公司按王先生在本企业入职时间计算其年休假的年度与规定中按照自然年度的计算方法不相符。故宣武仲裁委对王某的请求予以支持,裁决某物业公司支付王某2008年度应休未休年假工资。
宣武区劳动仲裁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带薪年休假制度是职工的一项合法权益,从入职开始累计计算。近两年来,关于年休假的劳动争议明显增加,一方面是职工知法懂法,注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在休假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方面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如计算周期不准确、休假时间折算不符等问题。对于不规范的休假制度和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及时修改完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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