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该批准沈先生的探亲假申请吗?

    北京户籍的沈先生于2007年4月初应聘进上海某国有企业,担任科技研发工作。他的爱人因工作关系还是留京工作,夫妻俩几个月都难得一见。同年11月,沈先生向单位申请探亲假期,希望回家看望妻子,而人事部门以他在本单位工作未满一年为由暂不批准其探亲申请。沈先生感到十分不解,作为单位的正式员工,就应该享有职工探亲假的权力,单位怎么能以工作年限来限制他的探亲权力呢?
    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个别职工如因探亲旅途往返时间太长,自愿2年探望一次的,应给予60天假期。劳动者在依法享受探亲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沈先生今年4月初进入单位工作,到同年11月,其工作时间未满一年,因此,人事部门以沈先生在本单位工作未满一年为由暂不批准其探亲申请的做法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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