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休能否代替加班报酬?

没看到公司“通知”,就不能上岗吗?

网友疑问:我是某加工厂合同工。去年因受经济危机影响,我厂没活干不得不停业,为生计,我和妻子到乡下承包一块水田谋生。直至今年春节与朋友相聚才知道加工厂早已在去年底就开工生产了。我立马找到厂里要求上班,可领导却说:厂里在报纸上刊登了通知,要求务必于2009年12月31日前到厂里报到,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愿辞职,后果自负。可我在乡下根本看不到报纸,也不知道有这样的通知;再说,我城里的住房由我父母住着,住址、电话以及我的手机都没变,厂里仅一个报纸通知,就可以让我失业吗?

法律解答:你因未看到通知而错过了上岗机会,关键是看工厂的“通知”是否具有合法的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关于对重要事项的通知方式规定为6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而这6种送达方式之间并非任意关系。《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前5种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行使“公告送达”。从你所反映的情况看,你所在的工厂完全可以、而且应当依法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以公告送达代替的做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你完全有权利上岗工作。对此,你可以与加工厂协商,讲明法律规定;如不成,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如果得不到支持,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休可以代替加班报酬吗?

网友疑问:在今年春节假期,厂里要求每人要加班4天,并承诺以在节前、节后闲时2倍时间补休作为补偿。即使以平时的2倍时间来补休,许多职工也不愿意。但不知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解答:老板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依照《劳动法》第44条一款(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而且不能以安排补休做补偿(休息日则可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对此,你们完全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企业工会或直接向老板反映,要求予以更正;如不被接受,可以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投诉;如还不能解决,可依法通过调解、仲裁或起诉主张权益。

可用实物代替工资吗?

网友疑问:我在一家食品厂工作。前段时间,因厂里食品销售量不理想,造成大量食品积压。为了及时处理积压食品,又能解决职工工资,厂方提出了近两个月工资一半发现金,一半以食品发给。尽管所发的食品并没过期,而且比市场价还便宜,可好多职工并不愿意,厂方的做法有法律根据吗?

法律解答:可以肯定地回答,厂方的做法与法律规定相悖。劳动部早在1994年就曾制定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做出了明确的限制。其中第5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鉴于企业兴衰与每个职工的利益密切相连,你们可以向厂方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用部分食品代替工资,但不能做硬性规定;二是制定优惠的奖励促销政策,鼓励广大职工参与营销;三是在食品质量、外形包装方面搞创新,以此来打开销路,而不是以违法、侵害职工利益方式来促销。(中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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