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立是一家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主要工作是招聘新人,并代表公司和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他自己却一直没签。最终,他以“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单位索要两倍工资。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近日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庭审中,是否支持他的要求,引起了一番讨论
案情
未签合同,索要两倍工资
今年39岁的韩立,2009年9月11日来到紫雅服饰公司任人力资源总监,主要工作是招聘新人,并代表公司与所有员工(包含他自己在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员工办理社会统筹等。但奇怪的是,韩立自己却一直未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010年8月4日,韩立离职获准,遂以其在工作期间“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紫雅服饰公司索要两倍工资。遭到紫雅服饰公司拒绝后,他向郑州市中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最终获得支持。仲裁委员会裁定,因未签订书面合同,紫雅服饰公司应支付韩立9个月的两倍工资,共113220元。
对此,紫雅服饰公司提出了异议,并向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韩立“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紫雅服饰公司认为,韩立作为人力资源经理,其岗位职责就包括代表公司与所有员工(包含其自己在内)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员工社会统筹等工作。而韩立却利用职务便利,故意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所以错不在公司,公司不应该支付韩立两倍工资。
是故意不签还是过失未签?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韩立到紫雅服饰公司工作,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且,韩立作为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在职期间代表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证明韩立是知道员工要签订劳动合同的。
问题的症结就是,此次双方未签合同一事,到底是韩立故意不签,还是因为工作过失而忘签了?抑或是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合议庭认为,如果是韩立故意不签,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但问题是,上述规定,有两点没有明确:紫雅服饰公司若是没有书面通知韩立终止劳动关系,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也未明确紫雅服饰公司书面通知韩立的时限。当然了,还有一点重要的是,条例中也没有规定要支付两倍工资。
如果是因为韩立的过失而忘签订合同,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不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自己未履行义务造成的后果自己承担,即韩立自己的过失,不能要求紫雅服饰公司承担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与韩立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才导致韩立直到离职也没有签成合同,那样的话,韩立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紫雅服饰公司故意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紫雅服饰公司也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依照规定和员工正常签订劳动合同。
说法
获赔两倍工资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本案主审法官张郑军针对此案介绍说,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依据上述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获得两倍工资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个是时间前提,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或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的;第二个是单位存在过错导致的合同没有依法签订。
本案中,劳动者韩立到紫雅服饰公司工作,紫雅服饰公司任命韩立为该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双方本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却未签订劳动合同。韩立作为紫雅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代表紫雅服饰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他的职责,韩立在职期间有权力也有义务代表紫雅服饰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事实上,从韩立自己代表紫雅服饰公司与其他员工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事实可知,他明确知道其作为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的职责,并践行了其职责。
人力资源总监有提供劳动合同规范文本的便利,也有与自己签订或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便利,但韩立唯独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个中理由我们不难判断:不是人力资源总监故意不履行职责,就是人力资源总监过失而未履行职责。如果是被告韩立故意不签,即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合同没有签订的,则劳动者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金和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劳动者韩立故意或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则无权获得两倍工资。如果是被告韩立的过失而未履行职责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不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自己未履行义务造成的后果自己承担,不能要求权利义务关系相对方承担责任,即因被告韩立自己的过失,不能要求劳动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原告紫雅服饰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紫雅服饰公司不承担支付与被告韩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的义务。
劳动者有过错不能获赔两倍工资
本案审理过程中,紫雅服饰公司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自己始终遵纪守法与员工签订着劳动合同,并且相当数量的劳动合同是韩立经手签订的,因此合议庭排除了是用人单位故意不和韩立签订劳动合同的嫌疑。从而进一步认定:韩立未与紫雅服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错不在紫雅服饰公司,而在于韩立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故韩立不能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向用人单位紫雅服饰公司索要两倍工资。
7月29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判决驳回韩立要求紫雅服饰公司支付两倍工资的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韩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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