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村干部李某称村委会常年拖欠其工资,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村委会起诉到法院,要求村委会立即给付其应得的工资款共计15000元。
李某诉称,他自2005年至今受雇于村委会,在村委会任机务队队长一职。在此期间村委会就陆续拖欠他的工资,到起诉时为止村委会共拖欠他工资15000元。为了维持生计,他曾多次向村委会催要过该工资款,但村委会以各种理由推脱。故他只能起诉要求村委会立即给付其上述工资款。
村委会称,主要是由于李某在村委会工作不尽职尽责,加之村委会财政紧张,所以才未向李某给付工资款。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李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李某在村里负责管理农用机械,其与村委会之间的雇佣关系以及村委会拖欠李某工资款15000的事实是存在的。对此村委会应当立即向李某支付其应得的工资款。最后,法院判决村委会立即向李某支付工资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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