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保险推销员刘先生,因两笔保单的劳务费与保险公司产生纠纷,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11年9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全部诉请。
今年41岁的刘先生是一家保险公司车险保单业务的推销员,虽从业两年多,但至今未能取得代理人资格证书。2011年3月,刘先生为保险公司拉来了两笔重型自卸货车的保单业务。然而,当刘先生向保险公司索取劳务费时,却遭到了公司的拒绝,理由是公司对这类货车有风险管理方面的政策,这类车辆风险较高,公司对这类车辆一般不予保险,由于这两辆车投保时间长,所以公司予以承保,但是业务员对这类车是没有提成的。为此,刘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劳务费5340元。
法庭上,原告刘先生诉称,被告保险公司曾口头上承诺其按“交强险4%、商业险按25%”给予提成;保险公司则辩称,其没有针对所有车辆的提成标准,而是分类规定提成比例,是在保监会规定的交强险按4%、商业险按15%的上限制定提成标准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事实上存在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但原告不具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因此原告进行展业活动是违反《保险法》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原告依据该无效行为而主张的劳务费,依法不予支持;同时,被告保险公司明知法律和监管规定,却与原告长期进行违规行为,也应予以改正。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