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7年6月,屠先生在某工程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月工资是6000元。然而,从2007年到2009年底,公司分5次仅向屠先生支付过5万元现金作为工资,而屠先生还为公司的日常办公垫付过一些钱。去年8月,屠先生得知公司即将清盘又拿不到拖欠的工资,就不再去上班。到了9月份,屠先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3年内的基本工资及绩效奖金差额以及返还代垫的各类费用。
工程公司坚持屠先生没有经过招聘录用,担任副总经理更是他虚构的事情。
因为难以认定双方是否建立并存续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屠先生的仲裁请求。屠先生不服,向法院递交诉状,同时还提出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工程公司在法庭上称,原本屠先生是想到公司接工程做的,总经理告诉屠先生没有工程干的话是要在公司打杂的,有工程的话按照规定要收管理费,屠先生同意了,为此公司才将办公室的钥匙给了他。因为公司总经理生过大病,屠先生作为朋友经常帮忙四处跑跑腿。总经理才分多次以私人名义给了他7万元。
为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屠先生又提交数份证据。其中有一条工程公司总经理发给他的短信,内容是“你把手头上的一些资料及已付给你的工资,还需付给你工资数据作份详细的书面材料。公司要清盘了”。
屠先生还提交了工程公司2010年1至7月的伙食费收据,这些都是他代公司垫付的费用,就在开庭时公司办公室的钥匙还在他手里。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工程公司总经理发给屠先生的短信,应是当时公司愿意支付原告工资的真实
意思表示,加上公司交付了办公室钥匙和屠先生垫付伙食费的行为,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屠先生自述工作期间担任副总经理并且主张月薪6000元,因为没有相应证据证明,法院无法采信。由于双方之间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各自关于工资的说法均无依据,法院依据该时段行业平均工资进行了酌定,判令公司支付工资差额9.7万余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案中的工程公司应当从2008年2月起向屠先生支付两倍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直到2008年12月31日。同时屠先生也应该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屠先生直到2010年11月底起诉时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所以对屠先生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法院不能支持。屠先生垫付的伙食费1000多元,公司本就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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