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严格审核依据“三项标准” 劳动者成功讨薪

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法庭审理案件的关键。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上诉案中,就依据确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三项标准,判决一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10876元。
2009年7月,北海市润达汽车维修中心与北京京安停车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安公司)签署协议,约定该维修中心所属的田村路十号院停车场交由京安公司管理经营。2009年9月,焦先生被京安公司招聘至田村停车场任保安员,约定月工资为1500元,而焦先生工作后每月只领到800元,且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1月20日,焦先生被迫辞职。
焦先生辞职后,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审理后裁决京安公司支付焦先生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及各项经济补偿金共计10894元。京安公司不服,起诉至海淀法院。
一审中京安公司否认与焦先生存在劳动关系。而各方证据证明,焦先生在京安公司经营的停车场工作,接受京安公司的管理,工资由京安公司支付,这些已经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据此法院确认焦先生与京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京安公司一次性支付焦先生工资及各项经济补偿金共计10876元。
一审判决后,京安公司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市一中院审理后指出,通过证据可以证实,焦先生由京安公司人员招聘,其工作的停车场为京安公司经营及实际收益人,焦先生接受京安公司管理与监督,其工资由京安公司支付,已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海淀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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