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赖账 职工仲裁获额外赔偿

2010年1月,老王到昌乐县某公司工作,但公司发放工资总是不及时,2011年3月,老王一气之下辞了职,但公司仍欠其3个月的工资5200元。老王多次向公司讨要工资未果,遂到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调查时,该公司否认老王在公司工作过。无奈之下,老王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5200元的工资,并加付赔偿金5200元。
庭审中,老王出具了工资卡、工作服、录音证词、证人证言等一系列证据证明自己在公司工作过,公司欠其5200元的事实。公司坚持认为不认识老王,也没有招聘老王,老王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庭认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老王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他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至于公司是否欠老王5200元的工资,因为公司拒不提供证据,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6条“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老王主张的5200元工资数额应当得到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老王主张5200元的赔偿金,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应当得到支持。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13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1)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昌乐县12个月的最低工资是11400元,因此老王的申请应当适用一局仲裁。
由于公司不同意调解,仲裁庭最终适用一局仲裁裁决: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老王工资及赔偿金10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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