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索要加班费 无据难维权

用人单位为员工支付加班费,这需要建立在“加班”这个事实的基础上,若是空口说“加班”却毫无凭证,那么想要索取“加班费”恐怕“师出无名”了。
马某是某电器公司的一名员工,近日他与东家闹上了法庭只为讨要加班费。据马某说,他从2009年起在该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电器公司安排马某执行综合工时工作制,其工作岗位为库管,他的工资均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及绩效奖金构成。得到这份工作,马某觉得很满意,所以单位一旦有加班的任务,他总是冲在前面。
可是现在马某却不愿意加班了,“欠我的加班费还没给呢,先把账算清了再说。”马某主张公司应当支付自己2010年的平日延时加班费及公休日加班费共计3万余元。公司方却认为他提出的是无理要求,并且否认了马某加班的事实。公司方表示,该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中规定“加班必须提前申请,即员工加班,需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由相关授权领导审批后方可生效,否则,视为无效加班。”同时马某也参加了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的培训。而公司从未接到过马某的“加班申请”。对此马某也并不否认,他只是说:“我加班的时候有证人,活也是干了的。”
最终法院认为,马某在电器公司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因公司对于如何判定加班有明确的规定,而马某却并不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加班事实的存在,因此马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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