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否应向退休返聘人员支付年终奖

案 例:
尚某是某钢材厂的退休职工,自2006年12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不久,某广告公司需要招聘一名广告设备调试人员,看中了尚某的熟练技术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二者一拍即合。2007年3月,广告公司与尚某签订了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两年,月薪为3000元,尚某的工作任务是进行设备调试。工作中,他尽职尽责,公司非常满意。2008年1月,公司为员工发放上年度的年终奖。看着别人领取了年终奖,尚某也满心欢喜地期待着,但是却被告知不属于发放年终奖的人员范围。尚某觉得公司此举有失公平,自己付出了与其他人同样的劳动,理应获得同样的待遇和奖励;而公司则认为,公司的奖金制度只适用于公司的正式员工,尚某属于退休返聘人员,因此公司不需要向尚某发放年终奖。尚某越想越气,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
分 析:
企业到底需不需要向退休返聘人员支付年终奖呢?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当从年终奖的法律性质和退休返聘人员与企业存在的法律关系两方面来看。首先,年终奖是奖金的一种,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年终奖制度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事务,以劳资双方协商或用人单位自行确定为主,而非《劳动法》强制调整范围。《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公司必须给员工发放年终奖,因此,是否发放年终奖、年终奖发放的具体标准和方式都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或劳资双方协商确定。其次,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开始领取养老金时,不再是劳动法上所说的劳动者。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聘用合同进行约定。双方所签订聘用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而应当适用《民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所产生的争议是民事争议,而不是劳动争议,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本案中,尚某是退休返聘人员,广告公司与尚某之间存在的是聘用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广告公司与尚某按照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确定权利义务。该广告公司对本企业职工制定的年终奖支付制度属于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必然适用于尚某。尚某与广告公司没有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年终奖”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广告公司与尚某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奖或约定了适用企业内部年终奖制度,那么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尚某发放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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