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发生连续性的机动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能否算工伤

案 例:
肖某系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参加了工伤保险。肖某家住农村,单位已给予安排住所,但在事故发生前半个的月时间里,一直回家住。2008年11月12日18时40分左右,肖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在上班的路上,因车速过快,操作不当而自摔倒地受伤。18时47分,同方向一辆电动车驶至事故地点,也因车速过快,注意力不集中,与自摔受伤后坐在道路上的肖某正面相撞,造成肖某再次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1月14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肖某家属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地劳动保障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
评 析:
就肖某是否算工伤,工作人员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肖某发生事故死亡。首先,肖某死亡是再次非机动车事故所致,虽然肖某驾驶摩托车自摔受伤,也不过是受伤而已,不至于死亡。其次,肖某家在农村,但单位已给其安排了住所,而发生的交通事故时在肖某家里回单位的途中,这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有出入。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另一观点认为:单位虽然安排了肖某的住所,但在肖某发生事故前半个月一直是回家住,在此期间,单位也未给予制止,发生事故地点又是在从家里回单位的合理途中;导致死亡虽然与再次非机动车事故有关,但也是在第一次机动车事故续后所致。所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笔者认为:肖某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里面有两个含义:一是上下班途中,二是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肖某单位虽然给予安排了住所,但在事故发生前半个月以来一直是回家住。从自己家里回单位上班,理应算上下班途中;肖某的死亡虽与再次非机动车事故有密切关联,但他是继前几分钟内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后产生的,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可作机动车事故处理。所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