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劳务费引发三起诉讼 开庭笔录成诉讼证据

替自己介绍雇员的张某开庭笔录中的一句“无心”之语,使得受证据所累的孙某终于找到了证据。孙某遂以法院的开庭笔录为证据在历经两次诉讼后,再次与张某对簿公堂。
2007年,承包修路工程的孙某经中间人张某介绍,雇佣司机胡某为自己开挖掘机修路。工程结束后,孙某共欠胡某劳务费32600元。后孙某经张某分两次给付胡某工程款2万元,尚欠12600元未给付。为索要欠款,胡某将孙某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9年4月,大兴法院依法审结该起劳动报酬纠纷,判决孙某给付胡某劳务费12600元,判决生效后孙某给付了该笔劳务费。
同时,因为借贷问题孙某与为自己介绍雇员的张某在大兴法院对簿公堂。在该起案件庭审过程中,张某在法庭陈述中承认孙某曾给付自己35000元劳务费,其中包括由自己转交给胡某的劳务费12600元。
孙某认为,自己在法院判决后给付了胡某劳动报酬。事实上该笔报酬自己已经通过张某进行了给付,因为张某的原因导致自己重复给付了该笔报酬。张某获得该笔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据此,孙某以借贷纠纷中的开庭笔录和劳动报酬纠纷重点判决书为证据,将张某诉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自己重复给付的劳动报酬12600元。
庭审过程中张某辩称,自己确实收到了原告孙某给付的35000元,但那是给付自己为孙某介绍的其他工人的工钱,其中并不包括给付胡某的12600元,开庭笔录中我所陈述的内容并非实际情况。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张某向法庭提供了工人工资结算明细单以及相关的证人证言。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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